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0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憲裕法官聶齊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