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任天堂株式會社設日本國京都市東山區福稻上高松町六○番地法定代理人 山內博 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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