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明德 送達代收人 郭宏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