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戊○○
丙○○丁○○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鄧希賢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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