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晚上七時許,在嘉義縣六腳鄉灣南村十八之十五號其住處,因乙○○○欲向 王某 索取其子 陳文龍 之工資,雙方發生爭執,甲○○一時氣憤,持塑膠椅丟向乙○○○,乙○○○以手抵擋,致其右手背受有瘀腫之傷害,經被害人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