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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