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
楊清安蔡弘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武旺
張天良 許世烜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