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