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楊瑞洋
陳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被繼承人 楊偉元 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
出本件訴訟,茲因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概括繼承楊偉元與原告
間之信用卡契約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