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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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毀之(98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塑膠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中所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云云。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2級毒品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6日0時30分,在基隆市○○區○○街、深美街口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塑膠外包裝袋,經警於當日以臺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試劑初步鑑驗後,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又被告當日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現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類之陽性檢驗結果,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鑑驗結果照片、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憑,堪信安非他命1小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屬違禁物無訛;另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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