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6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2號、96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