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9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