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藥錠玖顆(總毛重貳點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藥錠九顆(總毛重二點三四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上述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四號扣案之橘色藥錠九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北市鑑毒字第四0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並有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