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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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潘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鈞 、 吳寶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