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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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 李固宇 訴訟代理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8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766.8│││託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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