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銘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附記事項欄中關於「本判決不得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