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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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洪惠菁
蕭秀麗 被告 陳梓耘
盧○○(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盧○○(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