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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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麗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周火當 、 郭志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周火當、郭志宏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