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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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麗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火當郭志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周火當、郭志宏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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