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告 林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