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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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61,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9,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9,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