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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