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僅陳稱:現在無
法繳等語,惟此並非得作為抗辯原告請求之理由,故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簽訂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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