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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