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