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62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