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