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3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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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破字第19號
破 產 人 甲○○
聲 請 人 黃文崇 律師
(即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人甲○○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於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管理人聲請略以:本件破產債權之第二次分配款(
連同第一次分配款未收受部分),均已收受破產管理人之支
票。另破產監察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亦分別由破產監察
人收受破產管理人之支票及由破產管理人具領完畢。是本件
最後分配已完結,爰依破產法第146條規定,提出報告。
三、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提出之通知影本12件、掛號函件執據影
本12件、回執影本11件、支票影本22件及報告明細內容,核
與本件破產債權之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款相符,破產債權人
,已按比例受分配,破產監查人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亦均
受分配完畢,破產人甲○○之破產財團均已分配完畢,可堪
認定。爰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終結本件破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