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聲明人 鍾葉足妹
鍾梅芳 鍾愛儀 鍾蘭芳 鍾文通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鍾日煥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鍾日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應於拋棄繼承聲請狀上簽名及蓋章。
二、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於繼承權拋棄書上簽名及蓋章。
三、聲明人鍾葉足妹、鍾梅芳、鍾愛儀、鍾蘭芳、鍾文通應提出與上揭文件所蓋用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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