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政賢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於98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1870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上述各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8年7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
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82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1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