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廖見賢 債務人 吳麗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吳麗雀與債權人簽訂住宅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1,800,000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3日起至120年1月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該住宅貸款契約所示,另依該契約第三條之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並同意依本契約之約定,負清償責任。2.第三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 楊正 及債務人吳麗雀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證五)借款新臺幣五仟萬元及簽訂委任保證契約書(證六)借款新臺幣三仟萬元,上開二筆保證債務,於103年2月10日視同全部到期後迄未清償,聲請人依住宅貸款契約第11條第一項約定,於103年03月06日函催債務人(詳證七),主張本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麗雀尚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本金11,800,000元整,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