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翊豪原名李和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翊豪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9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8月22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翊豪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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