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清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87號,偵查案號: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志清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屬第二級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蕭志清於99年11月18日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警於99年11月17日晚間6時45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住所查獲,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它命1小包(淨重0.03公克)。被告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後因被告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01年1月9日釋放出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同年2月10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二)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224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安保管字第12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6313號偵查卷第5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B0000000)1紙在卷可稽(參同上卷第22、50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