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賴進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詹淑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101年1月25日│40,000元│0000000│││1││中壢分行│││││├─┼─────────┼─────────┼───────────┼────────┼────────┼──┤│00│詹淑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100年12月25日│40,000元│0000000│││2││中壢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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