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86號
原   告 志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梓彤 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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