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3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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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郭晉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309元,及其中新台幣19,612元部分,
自民國9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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