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國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依特定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繳納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4條、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違背程序非法扣押之款項以百
  分之五利息返還聲請人」等語。惟前揭訴之聲明並未表明請
  求之具體數額及利息起算之日,致本件請求之聲明無從確定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補正。
三、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1份補正前揭事項,詳載請求數額及所指利息起算日,俾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出之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回
  證送本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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