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戴蒲恩
       戴麗文
       戴慈真
       戴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木榮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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