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原   告  楊蘭
被   告  陳惠文
訴訟代理人  王瑞星
被   告  楊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前,遭被告共同詐騙
新台幣22萬元,致侵害伊財產權等情,為此,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訴請被告連帶賠償2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原告
所為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係以被告確為詐欺行為之加害人
為前提,而被告均否認曾對原告施行詐欺行為,而被告所涉
詐欺刑事案件,現尚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99年度
上易字第2213號),茲因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議以上開刑事
案件確定判決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件認定
被告應否賠償原告之前提事實(見本院101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筆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
,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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