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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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74號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琦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07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3,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