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1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彭胤銓
被   告  蔡添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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