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秦瑋
被 告 江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花簡字第401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
國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7,857元,及其中新台幣131,547元
自民國10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信用卡契約。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00年7
月23日止,總計累欠新台幣(下同)131,547元消費款及利
息66,310元,其中本金131,547元應自100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契約條款、消費明細表、消費繳息總查等件為證。被告則同
意原告之請求,僅希望能分期還款,並表示另聲請准予更生
程序中,有誠意要還款等語。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被告不為爭執,並有前揭書證可參,
堪信為真實。且查,被告尚未經法院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