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壹及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甲○○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均曾因經營六合彩賭博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乙○○部分業於七十九年入監執行完畢,而甲○○部分,則因緩刑期滿,其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亦隨之失其效力,惟兩人均猶不知悔改,乙○○復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提供其所經營位於花蓮縣○○鄉○○村○○路○段○○○號二樓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簽賭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三種,由賭客自號碼中任選二個號碼(二星)、三個號碼(三星)或四個號碼(四星)為一支,每簽一支均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以每星期二及星期四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所組合之數字為依據,二星簽中二個號碼、三星簽中三個號碼、四星簽中四個號碼即為中獎。簽中二星者,由乙○○賠付贏家五千二百元;簽中三星者,賠付五萬二千元;簽中四星者,賠付六十六萬元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資歸乙○○贏得。乙○○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委請有犯意連絡之甲○○,負責核算賭客簽賭之支數及金額,以確認賭客簽賭內容。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賭博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且循線至甲○○位於花蓮縣○○鄉○○村○○○路○○號住處,起出乙○○所有供賭博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與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乙○○所有供賭博用之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扣案足憑,是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從犯,係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一七八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乙○○意圖營利,經營前揭六合彩賭博,而被告甲○○明知被告乙○○長期經營六合彩賭博,仍為其核算賭客簽賭之下注支數及金額,亦即確認賭客簽賭內容為何,顯已非單純參與賭博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幫助犯所可比擬,故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就上揭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後之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渠等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風氣之影響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就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刑,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本案被告均得易科罰金,是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予敘明。至扣案之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乙○○所有,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被告乙○○所有用以供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物)傳真機五台、電話機一台、電話插座標籤(上載電話號碼)共六個、空白簽注單六本、十月三日施小姐簽注單二十九張、六合手冊二本、十月三日簽單十二張、完整空白傳真紙五十五卷、使用過空白傳真紙二卷、總支數速查表四份、對帳單八十九張、簽注單四十三張、對帳單七份、支票影本一張、電子計算機六台。
附表貳:
(被告乙○○所有用以供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物)簽單表及對帳單合計二十一張、簽帳紀錄三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