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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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葉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勝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