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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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吳周全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 告 蔡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之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查上開房屋占用上開土地面積
為23平方公尺,且土地公告現值於起訴時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2,000元,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6,000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22,000元/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50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4,190元,尚應補繳1,
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