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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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八號
自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連金城被告豐明電器行設臺北縣○○鎮○○路○○○號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豐明電器行並非法人,而係獨資商號,有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紙在卷可憑;又本件自訴人係以豐明電器行為被告,提起本件自訴,並非以其負責人 陳淑鄉 為被告,並經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書狀陳明在卷(見卷附陳報狀),核獨資商號不僅在實體法上無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亦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自訴人以獨資商號為被告而提起自訴,自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