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交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八號
具保人程 陳彩霞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程陳彩霞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程陳彩霞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