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5號異議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99年7月6日所發99年度存勇字第1546號函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提存所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九十九)存勇字一五四六號函准許刪除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四六號提存書上如附表所示記載之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係相對人即提存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處分被繼承人 黃榮圖 所遺坐落臺北縣○○鄉○○段○○○○號等16筆共有土地後,以其他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所為之清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贈與或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而黃榮圖之遺產稅迄今尚未繳清,為避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完納遺產稅前,逕將遺產或遺產變現後之現金移轉,造成欠稅又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事,自不應刪除系爭提存事件提存書上如附表所示之條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鈞院提存所於民國99年7月6日,以(99)存勇字第1546號函所為之上開處分等語。
二、本院提存所意見書則以:按清償提存乃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序為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查系爭提存事件係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其與受取權人即其他繼承人所共有之土地後,依法將受取權人應得價款辦理提存。嗣提存人為便利受取權人向國稅局聲請以提存物抵繳遺產稅,於99年7月6日具狀聲請刪除如附表所示之受取條件,依前揭規定,本所無由否准。異議人所持異議理由,核係異議人如何追償欠稅之問題,尚非本所應為審查事項等語回應。
三、按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定有明文。核其目的乃為避免繼承人於完納遺產稅前,即將遺產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第三人,致國家徵收遺產稅之目的無法達成,亦即以遺產之土地作為遺產稅繳納之擔保所設。準此,如共有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其遺產土地,則遺產稅繳納之擔保自可轉由處分後所得之價金為之,方能貫徹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是以,內政部以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72號函修正訂頒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項所定:「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應依提存法第17條之規定,在提存書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內註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之內容,即與上開法條解釋意旨相符,洵屬有據。
四、依本院99年度存字第1546號提存書所載,本件提存人為相對人乙○○,提存物受取人則為「黃榮圖之全體繼承人 朱麗碧 等10人」,提存原因及事實則略為:為支付受取權人16筆共有土地處分價款,相對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共有土地處分,扣除仲介費、服務手續費及土地增值稅後,餘款依法提存;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內則註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可知該提存書所附條件係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4項等規定為據,於法要無不合。相對人事後雖以便利受取權人辦理以提存物抵繳遺產稅為由,聲請刪除上開提存書所附條件,然倘肯認如是主張,則無異於准許提存人得任意推翻上開規定之要求,與前揭立法目的顯有矛盾。況本件聲請意旨固以為辦理抵繳遺產稅為由,然相對人既未提供其他擔保,亦未經異議人同意,對於國家徵收遺產稅確有不利之影響,是縱然屬實,仍不得謂於法無違。此外,相對人就其聲請並未說明法源依據,復查無其他應不適用前揭規定之情事,本院提存所自無由准許刪除該所附條件,與提存事件僅應從事形式審查之原則並無扞挌。是以,本院提存所准予刪除,而為如主文所示之處分,應予撤銷。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
┌─────────────┬─────────────┐│欄位│內容│├─────────────┼─────────────┤│「清償提存─對待給付之標的│提存物受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及其他受領提存物所附之要件│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遺產稅完││」欄│(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