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97.10.2│本院98年度│98.4.29││98.5.18│編號1、2││1│害防制│刑8月││審訴字第││均同左││曾定應執行│││條例│││292號││││有期徒刑10│├─┼───┼───┼────┼─────┼────┼─────┼────┤月│││毒品危│有期徒│97.10.3│同上│同上││同上│││2│害防制│刑4月││││均同左│││││條例││││││││├─┼───┼───┼────┼─────┼────┼─────┼────┤│││毒品危│有期徒│98.4.7│本院98年度│98.7.31││98.8.24│││3│害防制│刑8月││審訴字第││均同左│││││條例│││2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