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黃新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芳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