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清財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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