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發 、 吳林素英 、「 吳進福 之全體繼承人」間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吳進福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進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